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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行审59号

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广锋、沈凤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广锋,沈凤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3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徐成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霞洁,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邱广锋,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沈凤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三胎,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遂卫计征字[2015]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1568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只缴纳了20000元,余款51568元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12月16日作出遂卫计征字[2015]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遂卫计征字[2015]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设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