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曾先远,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刘兵,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赵小玲,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7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曾先远与被执行人刘兵、赵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兵、赵小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小玲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