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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184号

曾先远与刘兵、赵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先远,刘兵,赵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曾先远,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刘兵,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赵小玲,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7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曾先远与被执行人刘兵、赵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兵、赵小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小玲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