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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203号

程淑芝与 冯景全、李凤艳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程淑芝,冯景全,李凤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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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203号原告程淑芝,女,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冯景全,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李凤艳,女,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芝与被告冯景全、李凤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包之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