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203号原告程淑芝,女,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冯景全,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李凤艳,女,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芝与被告冯景全、李凤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包之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