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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60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与王耀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王耀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住所地:衡水市。营业执照:911311027006514612。

负责人:周瑞清,行长。被执行人王耀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耀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32元、利息3129.7元、滞纳金1473.07元、其他费用50元,计6784.77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孙新卷

审判员  姚信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