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096号
原告:夏日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万红,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积东。
被告:宣城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蒋彩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日堂与被告孙积东、宣城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夏日堂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日堂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夏日堂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洪钰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