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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096号

夏日堂与孙积东、宣城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日堂,孙积东,宣城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096号

原告:夏日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万红,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积东。

被告:宣城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蒋彩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日堂与被告孙积东、宣城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夏日堂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日堂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夏日堂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洪钰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