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225号申请人谭文满,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田志中,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文满与被执行人田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均遭退信。经查,被执行人田志中系江苏省滨海县人,以前在相城区望亭镇办厂,因债务较多,于2014年3月突然搬离,目前无法查获其下落。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