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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014号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学虎、张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学虎,张丹,顾旭峰,马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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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014号

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珍,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学虎。

被告:张丹。

被告:顾旭峰。

被告:马学龙。

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虎、张丹、顾旭峰、马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2955.50元,由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