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806号原告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榕溪里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1192663U。法定代表人朱亮亮,主任。被告陈晓平,男,汉族,1974年0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妙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徐常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