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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269号

李成学与深圳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市好又多百货商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269号原告李成学,户籍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深圳市好又多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大盆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代理人杨玉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不符合食品标准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8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诉请退还货款8元变更为4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成学退还货款4元,同时原告李成学应返还一盒泡椒海带给被告深圳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成学支付赔偿金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家丽

书记员 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