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额日登布鲁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法定代表人马万斌,系该公司经理。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吴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志勤
审判员 冯建安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白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