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679号之四

程玉峰与陈志清、何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玉峰,陈志清,何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程玉峰,农民。被执行人陈志清。被执行人何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玉峰与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归还欠款17111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为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220700000042242)的股东,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在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