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程玉峰,农民。被执行人陈志清。被执行人何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玉峰与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归还欠款17111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为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220700000042242)的股东,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清、何桂芬在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