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580号原告梁慎慎,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刘记英,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慎慎诉被告刘记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慎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慎慎因无法确定被告刘记英的真实身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慎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梁慎慎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毕迪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