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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580号

梁慎慎与刘记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梁慎慎,刘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580号原告梁慎慎,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刘记英,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慎慎诉被告刘记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慎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慎慎因无法确定被告刘记英的真实身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慎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梁慎慎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毕迪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