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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1935号

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935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9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恩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