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616号
原告:李伏云,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立志,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慧,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宏的,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云诉被告王立志、杨慧、常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云撤回对被告王立志、杨慧、常宏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伏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卢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