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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616号

李伏云与王立志、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伏云,王立志,杨慧,常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616号

原告:李伏云,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立志,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慧,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宏的,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云诉被告王立志、杨慧、常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云撤回对被告王立志、杨慧、常宏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伏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卢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