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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00950号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延龙、王重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950号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成,男,汉族,系该联社总寨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莫延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行人王重贵,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6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延龙、王重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009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梅 丽

审 判 员  冯延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