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950号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成,男,汉族,系该联社总寨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莫延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行人王重贵,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6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延龙、王重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009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梅 丽
审 判 员 冯延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