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5民初236号
原告:李凡忠,男,1954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县野竹坪镇双塘煤矿,住所地保靖县清水坪镇腊洞村。
负责人:段周富,该矿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共,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凡忠诉被告保靖县野竹坪镇双塘煤矿(以下简称双塘煤矿)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凡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朱荣耀、被告双塘煤矿负责人段周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凡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关闭煤矿补偿款1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个人出资开办保靖县野竹坪镇老场煤矿(以下简称老场煤矿),并取得采矿权许可证。2006年3月,原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2006年9月,根据省、州文件精神,小煤矿需关闭。保靖县人民政府考虑原告刚取得合法手续实际情况,将原告的老场煤矿、段周富的双塘煤矿、黄世碧的豹子洞煤矿整合为一家,并签订了《煤矿资产重组协议》,约定三煤矿对外以双塘煤矿名义进行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4年,被告提出关闭煤矿申请。同年9月,依据相关政策,给予被告奖补资金500万元,除去关闭费用50万元,剩余450万元应由三家平均分配,但被告予以拒绝。
被告双塘煤矿口头辩称,1、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老场煤矿是集体企业,原告是老场煤矿的负责人,原告没有提供营业执照,无法证明系企业出资人;2、双塘煤矿、老场煤矿、豹子洞煤矿并未完成整合,整合前后,双塘煤矿一直是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未发生变更,新颁发的采矿权证确定采区范围,一直未发生变化,即未包含老场煤矿、豹子洞煤矿采区。省、州、县文件及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意义,故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修公路协议、野竹坪镇水电站证明、湘采发(2004)0597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小溪村委会证明、税务登记证、向光华证人证言持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且许可证登记的系集体企业,与原告主张个人独资企业相互矛盾。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证明原告李凡忠是老场煤矿实际经营人,采购民爆物品以被告名义进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保靖县煤炭局出具的编制说明持异议,认为意见函不是正式文件,不针对具体企业。保靖县煤炭局在机构改革中已不存在。原告方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意见稿与湘财企(2014)54号文件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经过。保靖县煤炭局出具的编制说明来源虽有瑕疵,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老场煤矿不在本次关闭范围。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9月21日下午,原保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再贵在保靖县经济局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包括时任保靖县经济局局长李万志、副局长龙承分、纪检组长向方益、时任县秘书科科长廖文德、双塘煤矿矿长段周富、老场煤矿代表李木成、豹子洞煤矿矿长黄世碧、煤矿技术员石远术。会议内容以保府阅(2006)13号《关于煤矿整顿关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体现,纪要要求双塘煤矿与老场煤矿进行资产重组,换证及迎检等费用由双塘煤矿承担,老场煤矿予以配合。两矿仍相对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生产经营格局暂时不变,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细节可通过签订协议约定,由保靖县经济局督促落实。同年9月27日,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保政办发(2006)48号《关于对保靖县野竹坪镇双塘煤矿与保靖县野竹坪镇老场煤矿实行资产重组的通知》文件,要求两矿重组,并制定资产重组方案,保留双塘煤矿。同年10月1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下发州政函(2006)120号《关于关闭龙山县洛塔煤焦公司苏家坪井、五台井和保靖县老场煤矿的决定》文件,该文件确认老场煤矿为关闭煤矿,与双塘煤矿重组,保留双塘煤矿。2007年4月20日、2012年7月25日,双塘煤矿负责人段周富与老场煤矿负责人李凡忠分别签订了《协议书》、《煤矿资产重组协议》,两协议约定,老场煤矿属双塘煤矿第二采区,名为双塘煤矿老场采区。两矿组合成一家小煤矿,法人由段周富担任。两矿独立生产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独立核算。生产期间发生费用、民事法律责任各自承担,被告提供证照复印件,供原告购买民爆物品,代开增值税发票。重组时间为各自范围资源开采完毕止。2014年7月23日,湖南省财政厅与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湘财企(2014)54号《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一)直接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直接关闭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整合关闭矿井。”同时该条规定不属奖补范围各种情形。该办法第七条对直接关闭煤矿及整合关闭矿井补偿标准作了规定。2014年10月14日,原保靖县野竹坪镇(保靖县野竹坪镇已撤销,部分村并入保靖县清水坪镇)政府牵头,联合保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保靖县煤炭局、保靖县经信局、保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工作组,对保靖县野竹坪镇境内轿子坨(地名)1、2号矿井(双塘煤矿)、落水洞(地名)1、2号矿井(双塘煤矿)、腊洞坪(地名)1号洞、碾子窝坨(地名)1、2号洞、小丫口(地名)1、2、3号洞,共计10口矿井采取外场地填土覆盖,洞口砼封堵,砼小砌块挡墙关闭措施,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老场煤矿不在本次关闭范围。第二天,被告提出关闭申请,按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应给予被告各项关闭补助退出资金共计500万元。另查明,被告双塘煤矿所持2013年采矿权证与2004年采矿权证登记的采区范围一致,未包含老场煤矿采矿权证登记范围。两矿未完成实质重组,未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未成立新的企业或公司,各自独立生产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双塘煤矿整合前后,均为段周富个人出资的独资企业。老场煤矿于2012年4月停产,生产期间未分摊被告办理各种证照费用,亦未缴纳管理费。老场煤矿整合前后,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双塘煤矿与老场煤矿是否完成兼并,合并成立一个合伙企业或公司;
三、老场煤矿是否属于关闭补偿范围。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老场煤矿虽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持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原告李凡忠系实际出资人,一直从事该煤矿生产经营。保靖县野竹坪镇小溪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矿系李凡忠个人出资建设,非村办集体企业,债权、债务由李凡忠个人承担,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二、双塘煤矿与老场煤矿是否完成兼并,合并成立一个合伙企业或公司。两矿未完成实际兼并,各自相互独立,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两矿之间形成一种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对从事煤炭采掘行业有严格资质条件规定。2007年、2012年两矿兼并协议签订,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引导下,考虑老场煤矿刚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以整合形式,将老场煤矿挂靠在双塘煤矿名下,借用双塘煤矿资质从事生产经营。以上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强制性规定,两协议无效。老场煤矿利用被告资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责、权、利,均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没有关联。双方未成立新的合伙企业或公司。被告工商注册登记一直未变更,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经营的老场煤矿相关资产并未并入被告企业。老场煤矿实为原告个人出资,并独立经营的实体。
三、老场煤矿是否属于本次关闭补偿范围。2014年10月14日,原保靖县野竹坪镇政府牵头,联合保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保靖县煤炭局、保靖县经信局、保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的工作组,对被告双塘煤矿所属4个井口采取关闭措施,未包括老场煤矿所属矿井。被告所持有的2013年采矿权证亦未包含老场煤矿采区范围。湖南省财政厅与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湘财企(2014)54号《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整合关闭矿井奖补范围的条件,故老场煤矿不属于本次关闭补偿范围。综上,被告双塘煤矿与老场煤矿并未完成兼并整合,各自相对独立,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未成立新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被告双塘煤矿申请关闭,各级奖补资金应属被告双塘煤矿所有,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凡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原告李凡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宁
审 判 员 王明锐
人民陪审员 彭举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芳附页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