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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特567号

王顺奎与张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顺奎,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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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特567号

申请人:王顺奎,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良,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代理人:易良玉(系被申请人张良的母亲),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王顺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良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顺奎称,申请人王顺奎系被申请人张良的妻子,被申请人张良因颅内出血遗留混合性失语、中度智力低下等,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易良玉称,对申请人王顺奎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顺奎与被申请人张良系夫妻关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良因脑出血后遗留混合性失语、中度智力低下、继发性癫痫及右侧偏瘫后遗症,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顺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张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秦    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