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晋080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