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素香,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实,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桂英,女,1939年11月14日出生。
原审
被告(原审原告):牟剑伟,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
上诉人李素香因与被上诉人陆桂英及原审被告牟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素香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素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素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李素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洁莹
代理
审判员 徐 硕
代理
审判员 王 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连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