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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132号

原告周某诉被告毛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周x,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6132号原告周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毛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周x诉被告毛xx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冯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毛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告与被告已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周xx(20xx年x月xx日出生)。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于20xx年x月xx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周xx由被告毛xx抚养,原告每次要求探望婚生女周xx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婚生女的父女亲情。我认为被告不许我探视我的孩子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为我做主,满足我的要求,允许我探视自己的孩子,具体方式为:每周周五下午由原告将周xx接回原告住处,每周周日下午送回被告住处。

被告毛xx辩称,我同意原告探望孩子,我也从来没有阻止过原告探望孩子,我现在是孩子的监护人,原告想要看孩子得通过我,通过什么方式联系我,我从2015年8月17至今一共见过原告五次面,第一次是2015年11月我抱着孩子到原告单位要孩子的医保本,因为孩子得了支气管肺炎需要住院。其它见面的时候都是在法庭上。原告从来没有跟我说过想要看孩子这样的话,我希望原告能够过来看孩子,给孩子一点父爱。是原告自己不过来看孩子。孩子从小到大没有感受到过父爱。原告提出见孩子的方式我同意,但前提是原告本人接孩子才行,其他人不可以。原告不能在孩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带走孩子,不能违背孩子的意愿。希望法庭能够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孩子的感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xx年x月xx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宣判后,被告毛xx提出上诉,20xx年x月xx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辽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婚生女周xx(20xx年x月xx日出生)由被告毛xx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因原告想探视孩子产生纠纷,促成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20xx)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20xx)辽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证明书等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保持有血缘关系,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及探视权。

原告与被告虽已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在此期间原告依法享有探视其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探视其女周子涵,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考虑目前双方实际情况,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教育为限。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探视子女,为原告探视子女提供方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x每月探望其女周xx两次(每次均在公众假期,且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肇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