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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751号

贾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751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单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高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