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751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单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高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