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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801号之一

周兆祥、谭钰子等与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兆祥,谭钰子,杨小玲,杨少连,马秀葵,胡碧意,高彩娇,莫晚妹,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兆祥,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81X。

申请执行人:谭钰子,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21。

申请执行人:杨小玲,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042。

申请执行人:杨少连,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54X。

申请执行人:马秀葵,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268。

申请执行人:胡碧意,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229。

申请执行人:高彩娇,女,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621。

申请执行人:莫晚妹,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

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机构代码:L7592936X。经营者:徐锡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周兆祥、谭钰子、杨小玲、杨少连、马秀葵、胡碧意、高彩娇、莫晚妹与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仲裁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6)066号仲裁裁决书,依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健仲、马秀葵等10人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合计41849元(各人工资明细详见附表)。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兆祥、谭钰子、杨小玲、杨少连、马秀葵、胡碧意、高彩娇、莫晚妹于2016年5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逾期没有履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名下座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三区XX号XXX房、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荻路X号首层XXX号铺位、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大道海伦堡X号楼XX座XXX房(上述房屋分别在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置最高抵押、一般抵押、最高抵押,现暂未能处置),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经查询银行、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码头海鲜城(经营者徐锡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暂未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