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808号
原告:张伟,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张文健,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张鑫,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沂蒙路4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张文健、张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