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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行初16号

崔军红与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红,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韩俊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23行初16号原告崔军红,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统一信用代码:11410800079422491F。法定代表人李大公,任局长职务。第三人韩俊青,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红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及第三人韩俊青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崔军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军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有安

审 判 员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