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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280号之一

韩立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80号之一被执行人韩立新。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韩立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韩立新未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立新无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卫军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