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80号之一被执行人韩立新。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韩立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韩立新未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立新无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卫军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