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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闫怀忠与被执行人卜江龙、巩理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怀忠,卜江龙,巩理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闫怀忠,男,1966年10月9日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文,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卜江龙,男,1991年6月22日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巩理想,男,1975年3月2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怀忠与被执行人卜江龙、巩理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本院(2015)新窑民初003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多次前往传唤上述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均未查找到本人。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54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科研

审判员  蔡欣广

审判员  陆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先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