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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080号

佛山市顺德区协展五金电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优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依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协展五金电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优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008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展五金电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村工业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15-1-1号地之一。

法定代表人:谷依法。

被告:谷依法,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展五金电泳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凯公司)、谷依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少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优凯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015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谷依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优凯公司的金属配件进行五金电泳加工。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优凯公司共拖欠原告加工款20155.2元。被告优凯公司是被告谷依法作为股东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谷依法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被告优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优凯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被告谷依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优凯公司是被告谷依法开办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报价表打印件及传真件各1份,送货单原件30份,对账表打印件及传真件各3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优凯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及被告优凯公司欠原告加工款20155.2元的事实。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相互吻合,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优凯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优凯公司的金属配件进行五金电泳加工。2015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优凯公司传真一份报价单,被告优凯公司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了加工的单价,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其中2015年9月至11月原告为被告优凯公司进行产品加工,加工款共计20155.2元,被告优凯公司至今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优凯公司是以被告谷依法作为股东注册开办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优凯公司之间形成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优凯公司加工产品后,被告优凯公司没有付清货款,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0155.2元及利息的责任。被告优凯公司是以被告谷依法作为股东注册开办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被告谷依法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被告优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展五金电泳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015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155.2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谷依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依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展五金电泳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少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宁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