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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324号

吴祖霞与吴高省、胡爱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祖霞,吴高省,胡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吴祖霞。被执行人吴高省。被执行人胡爱芳。吴祖霞与吴高省、胡爱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1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高省、胡爱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祖霞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高省、胡爱芳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高省、胡爱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祖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高省、胡爱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祖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治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