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佳华街7号山西帅科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钢线钢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郭鑫,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钢线钢缆集团有限公司国内仲裁执行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5)并仲裁字第2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钢线钢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268号裁决书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余正琼
审判员 马晓瀛
审判员 石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邢龙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