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比车吉呷,男,1996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喜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吉洛友古,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阿尔阿什,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吉力克布,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喜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吉水火吉,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日体,男,1992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阿尔阿什、吉力克布、吉水火吉、马日体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阿尔阿什、吉力克布、吉水火吉、马日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他人在本市东区启点网吧,盗窃龙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2.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水火吉、吉力克布、阿尔阿什伙同他人在本市东区鑫爵网吧,盗窃李某1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0元)。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3.2015年7月8日,被告人比车吉呷伙同他人在本市东区启点网吧,盗窃蒋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00元)。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4.2015年9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吉某先后在本市蓝天网吧、风云网吧、阳光骊景网吧、霞飞网吧盗窃林某1、何某1等4人共计4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0元)。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5.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马日体伙同吉某先后在本市东区阳升网吧、吉利网吧、多面体景网吧、爵士网吧、鑫爵网吧、晶鑫网吧、绿洲网吧盗窃袁某、李某2等7人共计6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6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680余元。比车吉呷、吉洛友古等人将手机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阿尔阿什、吉力克布、吉水火吉、马日体犯盗窃罪予以判处。庭审中,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良金大厦启点网吧,盗走龙某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2.2015年6月13日晚,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水火吉、吉力克布、阿尔阿什伙同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鑫爵网吧,盗走李某1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3.2015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比车吉呷伙同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良金大厦启点网吧,盗走蒋某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4.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吉某(已判刑)在攀枝花市东区蓝天网吧,盗走林某1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5.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吉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转盘的风云网吧,盗走何某1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6.2015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吉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阳光郦景网城,盗走林某2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7.2015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伙同吉某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步行街霞飞网吧,盗走黄某黑灰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8.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阳光大梯道29号商住楼二楼的爵士网吧,盗走钟某金色苹果Iphone6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9.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17号电信大楼二楼的鑫爵网吧盗走何某2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10.2015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90号1栋晶鑫网吧,盗走周某三星NOTE4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余元),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11.2015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马日体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阳升网吧,盗走袁某金色OPPOR7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12.2015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马日体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吉利网吧,盗走李某2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13.2015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马日体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多面体网吧,盗走彭某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14.2015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马日体伙同吉某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绿洲网吧盗窃苏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赃款被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吉水火吉、吉力克布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证实六被告人到案情况。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吉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金属丝二根。4.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晚,他在金瓯启点网吧上网,当晚23时58分,其苹果6Plus手机被坐在对面上网的小伙子偷走了。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3日17时30分至20时40分,他在鑫爵网吧上网,放在电脑显示器下面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被偷了。6.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7日21时许,他到启点网吧上网,7月8日0时许,发现他放在电脑正中间下面的苹果6PLUS手机不见了。7.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3日19时50分许,他和两个朋友到蓝天网咖上网,20时22分左右发现桌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不见了。看监控发现是坐在对面的两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用细铁丝勾过去的,小伙子拿着他的手机就离开了。8.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3日20时许,他到五十四转盘的风云网吧上网,到晚上23时许,发现他放在显示器下的白色iphone6手机不见了。9.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3日晚22时许,他和朋友一起去阳光骊景网吧玩,9月24日1时许,发现他放在电脑桌面右上角的苹果6手机不在了。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3日10时左右,他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步行街霞飞网吧上网,在9月24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发现他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手机不见了。11.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4日晚上10点半左右,他和同学到鑫爵网吧上网,到10月15日凌晨4点10分,他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手机不见了。1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13时许,他到攀枝花市晶鑫网吧上网,到16时许发现他放在电脑桌上的三星NOTE4手机和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100多元现金。13.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3点左右,他到爵士网吧上网,大约是早上4点半左右,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不见了。14.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他在吉利网吧上网,到16时许,发现放在电脑显示屏旁边的金色苹果6手机不见了。15.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下午2点过,他和朋友到本市东区华山的阳升网吧上网,下午6点过,发现他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OPPO牌R7手机不见了。16.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12时30分,他在本市凤凰东街多面体网吧上网,18时30分,发现放在电脑屏幕正下方的金色苹果6手机不见了。17.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他到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北绿洲网吧上网,19时50分许,发现自己放在电脑桌面上的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有1,600元现金。1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绿洲网吧的网管,2015年10月15日20时许,她在网吧上班,一个男子说钱包被偷了,要求看网吧的监控。发现在19时35分有两个男子离开网吧,其中一个男子手中还拿了什么东西。这两个男子开电脑的位置与被盗男子面对面坐着。19.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他来攀枝花市盗窃过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9月份,第二次是2015年10月份。10月份这次他和伍达(吉洛友古)、比车吉呷、“阿某1”一起坐面包车到攀枝花,面包车的司机好像是伍达的朋友。他们在炳草岗一家超市附近看见一家在二楼的网吧,大概是凌晨3、4点,他和伍达进入网吧,比车吉呷在他们后面进去,见一名男子把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放在电脑桌上,他就在该男子对面开了一台电脑上网,用一根细铁丝将该男子的手机钩过来后偷走,伍达和比车吉呷在旁边望风。之后到中心广场大梯道旁边的一家网吧,用同样的方法偷了一名男子的金色苹果6S手机。后他和比车吉呷、伍达坐出租车到了炳草岗往密地方向一家二楼的网吧,用同样的方法偷了一名男子的钱包和白色手机,钱包里有80多元钱。他们又到了一大酒店附近的一家网吧,偷了一部金色的苹果6手机。三人又坐出租车到了中心医院天桥旁边地下的一家网吧,他和比车吉呷进去的,伍达在门口,偷了一部金色的OPPOR7手机。他们又到那家大酒店旁边的另一个网吧,网吧在一条岔路的下坡处,用同样的方法偷了一个男子的金色苹果6手机。之后在准备回西昌的路上,经过一家在大桥桥头处的网吧,他和比车吉呷进去,他用细铁丝将一个男子放在桌子上的钱包钩过来偷走了,钱包里有1,500多元钱。偷的手机拿去卖了,钱一起用了。2015年9月份,他和比车吉呷、阿尔阿什到攀枝花市,先到中心广场边一家网吧,他和比车吉呷进去,阿尔阿什在门口,他用细铁丝钩了一个男子的一部金色苹果6或者6Plus手机。后他们到中心医院附近天桥旁的一家网吧偷了一部白色的苹果6手机。接着他们又到了一家网吧,楼下是一个小广场,他们偷了一部苹果6手机。后他们坐车到西区一家网吧,他用细铁丝钩了一个男子房子电脑桌上的黑灰色苹果6手机,比车吉呷和阿尔阿什望风。偷的手机都卖了,钱一起用了。20.被告人阿尔阿什的供述,交代2015年5月底的一天,他和比车吉呷、“黑某”一起到攀枝花市的网吧偷手机。当晚他们去了一个叫启点的网吧,比车吉呷给了他一张身份证叫他去开机,比车吉呷和“黑某”就去偷手机,他出去望风,后他们就出来了,到中心广场租了一个黑车回西昌。在路上他看见比车吉呷拿了一部金色的苹果手机,到西昌将手机卖了2,000多元钱,比车吉呷拿了600元给他,剩余的钱被他们用来上网、喝酒了。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吉水火吉、比车吉呷、吉力克布、黑某到攀枝花鑫爵网吧,他望风,其他四人在网吧里面偷手机,过了一会他们就出来了,比车吉呷就将他们偷到的一个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给他看。2015年9月20多号的一天,他和比车吉呷、吉某、“里某”到攀枝花中心广场大梯道下三楼的一家网吧,他和“里某”望风,过了一会比车吉呷和吉某就下来了。之后他们去了一家银行楼上的网吧,后又打车到了中心医院天桥旁的网吧,出来以后他们又打车去了西区二楼的一个网吧,他和“里某”主要负责望风,比车吉呷和吉某负责偷手机。偷的什么手机他不知道,只看见了一部灰色的苹果手机。21.被告人吉力克布的供述,交代2015年6月中旬的时候,他和吉水火吉、比车吉呷、“黑某”、阿尔阿什一起到攀枝花市,先到一家在二楼的网吧,是从旁边的一个楼梯上去,他和阿尔阿什在外面望风,比车吉呷、“黑某”、吉水火吉进的网吧,这次偷到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22.被告人比车吉呷的供述,交代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毛五达”、吉某、马日体、“阿某1”坐马日体的面包车来攀枝花市,到一个岔路口二楼的网吧,吉某和毛五达先上去,他随后上去,马日体在车上等他们,吉某用一根细铁丝,铁丝前面有一个小钩子,将他们坐的机子对面一个男子的手机钩了过来他们就离开了,是一部金色苹果5或者6S手机。还去了中心广场下面的一家网吧,他和吉某一起进去的,毛五达和马日体在车上等他们,用同样的方法偷了对面一个男子的金色苹果6或者6S手机。中午,在一个公路边上的网吧,他和吉某、毛五达一起进去,用同样的方法偷了一个男子的一部金色苹果6或者6S手机。后来他和吉某、毛五达去了这家网吧附近的一条斜坡路边的网吧,马日体在车上等他们,他们用细铁丝把对面男子的手机钩了过来,是一部金色的苹果6或者6S手机。还在一栋高楼的二楼一家网吧,他和吉某、毛五达偷了一部白色的三星NOTE手机和一个钱包(包内有现金七八十元)。然后再到中心医院天桥一侧地下的一个网吧,他和吉某、毛五达去的,吉某把一个男子的手机钩了过来,是一部金色的OPPOR7手机。最后是在准备回西昌的路上,他和吉某去了一座大桥旁边的网吧,马日体把车停在路边,他们偷了一个钱包,包内有1,000多元现金。2015年9月份的时候,他和阿尔阿什、吉某、“阿某2”一起到攀枝花市,先在中心广场下面的一家网吧,阿尔阿什、阿某2在楼下望风,他和吉某进去,吉某用细铁丝偷了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之后他们打车去的一家在二楼的网吧,用同样的方法偷了一部苹果手机。后他们打车到了一座天桥,天桥的二楼开着一家网吧,偷到一部银白色的苹果手机。后打车到了西区一家二楼的网吧,他们都进去了的,吉某用细铁丝把手机钩了过来,是一部灰色的苹果6手机。2015年7月份的一天,他和“木某”在启点网吧,木某用细铁丝把坐在对面的一名男子的灰色苹果6Plus手机钩了过来。2015年6月的一天,他和“木某”、阿尔阿什、吉力克布、吉水火吉到攀枝花市,在一家二楼的网吧偷了一部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2015年5月份,他和阿尔阿什、“木某”到启点网吧,“木某”用细铁丝偷了一部灰色的苹果6Plus手机。偷的手机都卖了,10月份这次的一部三星NOTE手机换了一部VIVOX5手机,被他的一个亲戚拿走了,赃款都花完了。23.被告人吉洛友古的供述,交代上学的时候大家都叫他“毛五达”,朋友叫他“五达”,他只到攀枝花偷过一次手机,是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当时还有比车吉呷、吉某、马日体、“潘某”,他们乘坐马日体开的面包车从西昌到攀枝花市,偷的第一家网吧是凌晨4点左右,他和吉某先进去,比车吉呷之后跟上来,马日体、“潘某”在车上等他们,吉某用细铁丝把坐在他机子对面那名男子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钩了过来。第二次是在中心广场一家网吧,他和吉某、比车吉呷进去,吉某用细铁丝把坐在对面电脑上网的男子的金色苹果6S手机钩了过来。第三次天已经亮了,他和比车吉呷、吉某去了一家在二楼的网吧,马日体、“潘某”在另外的地方等他们,吉某用细铁丝把一名男子的钱包和白色三星NOTE手机钩了过来,钱包里有80元左右的零钱。第四次去的是吉利网吧,马日体、“潘某”在车上等他们,他和比车吉呷、吉某进去,吉某用细铁丝将一名男子放在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钩了过来。第五次是他和比车吉呷、吉某打车到中心医院外天桥一侧地下的一个网吧偷了一部金色的OPPOR7手机,后他联系马日体来接他们。第六次,他们到吉利网吧旁边一个斜坡那里的网吧,他和比车吉呷、吉某进去、吉某用细铁丝将一名男子放在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钩了过来。第七次是准备回西昌时,车走到一座大桥旁边的一个网吧,比车吉呷和吉某进去,他和马日体、“潘某”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会,比车吉呷他们出来,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钱包,包里有1,600元钱,之后他们就回西昌了。盗窃的手机他拿了一部OPPOR7,剩下的被比车吉呷他们拿去卖了。24.被告人吉水火吉的供述,交代2015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比车吉呷、吉力克布、阿尔阿什、“黑某”到鑫爵网吧,比车吉呷和“黑某”在网吧里偷了一个男子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他负责观察网管的动静,吉力克布和阿尔阿什在外面。25.被告人马日体的供述,交代2015年10月14日晚,他和“潘某”、毛伍达、比车吉呷还有一个他叫不出名字的男子开他的面包车到攀枝花市,毛伍达叫他去的,答应给他一千元钱作车费,当时没有告诉他去偷东西。到攀枝花后,跑了几家网吧他记不清了,具体位置和名字也不清楚。之前不知道他们是去偷东西,但毛伍达、比车吉呷和那个他叫不上名字的男子下了两次车,回来的时候手里拿着苹果手机他就明白了。见他们偷了四部手机和一个钱包。26.辨认笔录。2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8.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六被告人辨认盗窃网吧地点的情况。29.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29.视听资料。30.情况说明。31.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阿尔阿什、吉力克布、吉水火吉、马日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比车吉呷参与盗窃1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9,680元;被告人吉洛友古参与盗窃7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7,280元;被告人阿尔阿什参与盗窃6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9,100元;被告人吉力克布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吉水火吉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马日体参与盗窃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元,六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均系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马日体等人在其共同盗窃中,比车吉呷、吉洛友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日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对马日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阿尔阿什、吉力克布、吉水火吉、马日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力克布、吉水火吉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比车吉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吉洛友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阿尔阿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日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吉力克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吉水火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龙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责令被告人比车吉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蒋某现金人民币3,300元;责令被告人比车吉呷、阿尔阿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林某1现金人民币3,3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1现金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2现金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责令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马日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袁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现金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彭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现金人民币1,600元;责令被告人比车吉呷、吉洛友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钟某现金人民币4,7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2现金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先元彬
审 判 员 徐坤林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