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655号之二原告马寿岭,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高东银,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令翠,女,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马寿岭与被告高东银、王令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