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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655号之二

马寿岭与高东银、王令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寿岭,高东银,王令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655号之二原告马寿岭,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高东银,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令翠,女,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马寿岭与被告高东银、王令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