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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283号

赫玉梅与王志军、周子梅、孙伟佳、刘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赫玉梅,王志军,周子梅,孙伟佳,刘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283号原告赫玉梅,女,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志军,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周子梅,女,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孙伟佳,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晶晶,女,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玉梅诉被告王志军、周子梅、孙伟佳、刘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玉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赫玉梅承担。

审 判 长  宋艳丽

审 判 员  胡海生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