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283号原告赫玉梅,女,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志军,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周子梅,女,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孙伟佳,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晶晶,女,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玉梅诉被告王志军、周子梅、孙伟佳、刘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玉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赫玉梅承担。
审 判 长 宋艳丽
审 判 员 胡海生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