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792号原告高X,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身份证号码:61273219901016XXXX。被告惠XX,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10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