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1民初792号

原告高X与被告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X,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792号原告高X,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身份证号码:61273219901016XXXX。被告惠XX,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10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