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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民初419号

王成林与朱宇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成林,朱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419号

原告:王成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3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朱宇林,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诉被告朱宇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成林于2016年9月6日以收到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宇林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交纳56元,由原告王成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史骄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