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强,男,该银行员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金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杜英昌,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杜吉有,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杨王金华、杜英昌、杜吉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潘圣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