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386号
原告:李广新,男,汉族,汉川市人,职工,住汉川市。
被告:肖秋安,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丁菊兰,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新诉被告肖秋安、丁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新在诉讼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广新负担。
审判长 孙志华
审判员 朱文涛
审判员 龚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信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