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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386号

李广新与肖秋安、丁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广新,肖秋安,丁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386号

原告:李广新,男,汉族,汉川市人,职工,住汉川市。

被告:肖秋安,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丁菊兰,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新诉被告肖秋安、丁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新在诉讼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广新负担。

审判长  孙志华

审判员  朱文涛

审判员  龚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信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