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70号
申请人:赵帅杰,男,汉族,1996年10月11日出。
被
申请人:石占良,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
申请人赵帅杰与被申请人石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石占良的无号牌小型铲车,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赵帅杰向本院提供马少杰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帅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石占良的无号牌小型铲车;
二、查封担保人马少杰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