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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011号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袁柏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袁柏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011号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236号上海城会所。企业非法人:夏雨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柏威,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袁柏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