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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保公司、常宁某运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允宣,中国平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宁市禹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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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235号申请执行人阳允宣,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常宁市禹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阳允宣申请中国平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