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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21号之二

深圳市锦丰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锦丰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21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锦丰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傅亚锋。委托代理人何麟,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雷震。被告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望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锦丰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

人民陪审员  胡铁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