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21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锦丰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傅亚锋。委托代理人何麟,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雷震。被告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望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锦丰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
人民陪审员 胡铁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