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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080号

闫勇与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勇,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08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闫勇。被告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修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勇刚诉被告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勇刚撤回对被告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本院收取245。

审判员 马 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飞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