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978号
原告:周某甲,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大庆。
被告:高某,女,193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周某乙,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周某丙,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周某丁,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
被告:周某戊,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高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 高士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余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