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35-1号原告刘花平,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刘永平,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柳秀娥,女,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平与被告刘永平、柳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花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花平承担。
审 判 长 葛晓琴
审 判 员 刘丑小
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