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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635-1号

刘花平与刘永平、柳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花平,刘永平,柳秀娥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35-1号原告刘花平,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刘永平,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柳秀娥,女,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平与被告刘永平、柳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花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花平承担。

审 判 长  葛晓琴

审 判 员  刘丑小

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