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齐,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洲,又名李某,男,成年,汉族。再审申请人刘荣齐因与被申请人李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济中民三终字19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5日,刘荣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荣齐于2016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荣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荣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聂文峰
代理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