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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申48号

刘荣齐与李志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荣齐,李志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齐,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洲,又名李某,男,成年,汉族。再审申请人刘荣齐因与被申请人李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济中民三终字19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5日,刘荣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荣齐于2016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荣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荣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聂文峰

代理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