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仁春,男,1967年3月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江苏省杨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27日至2011年10月26日,2010年10月21日其被假释。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4日和6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和寿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兴胜,男,1964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和6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和寿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取保候审。辩护人雷明晶,北市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仁春、被告人陆兴胜及其辩护人雷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素有矛盾。2016年4月4日16时许,胡仁春、陆兴胜在寿县寿春镇北门外靖淮路桥南端持械互殴,胡仁春用斧头将陆兴胜头部砍伤,陆兴胜用钢管将胡仁春左前臂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陆兴胜头部受伤致头皮裂伤、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胡仁春左前臂受伤致左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胡仁春以累犯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仁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陆兴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胡仁春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同时认为自己不是累犯。
被告人陆兴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陆兴胜所持钢管不属于凶器,两被告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素有矛盾。2016年4月4日16时许,胡仁春、陆兴胜在寿县寿春镇北门外靖淮路桥南端持械互殴,胡仁春用斧头将陆兴胜头部砍伤,陆兴胜用钢管将胡仁春左前臂打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陆兴胜头部受伤致头皮裂伤、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胡仁春左前臂受伤致左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后,两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胡仁春赔偿了被告人陆兴胜5000元,双方均谅解了对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本案由群众于案发时报案至寿县公安局八公山派出所。2、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找到的钢柄斧头的照片,侦查机关并对被告人胡仁春作案凶器钢柄斧头予以扣押。3、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陆兴胜头部受伤致头皮裂伤、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胡仁春左前臂受伤致左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4、归案经过:证实寿县公安局八公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起到案发现场,两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两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胡仁春赔偿了被告人陆兴胜5000元,双方均谅解了对方的行为。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7、前科查询、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仁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江苏省杨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27日至2011年10月26日,2010年10月21日其被假释。8、证人张某甲证言:自己和胡仁春因有不正当关系,胡仁春与自己和丈夫陆兴胜产生矛盾,2016年4月4日下午17时左右,胡仁春持斧头、陆兴胜拿钢管在寿县北门外发生打斗,两人各自受伤。9、证人顾某证言:自己路过时看见两男一女抱在一起,在打架,其中一个男的头上流血了,后自己就报警了。10、证人陆某证言:陆某系陆兴胜儿子,证实自己赶至现场看见父亲陆兴胜头后面流着血。11、证人陈某证言:2016年4月4日下午约5点左右自己路过靖淮桥南头,看到自己家邻居陆兴胜和他老婆张某甲和另外一个男的在靖淮桥南头的桥面中间打架,把两边的车都拦停了,自己就下车拉他们,当时一个男的左手握斧头把子、右手握钢管,陆兴胜握的钢管另一端,陆兴胜老婆握着斧头头子,自己就站在他们中间用两手将两方分开,双方都不配合,自己看到陆兴胜脖子里都是鲜血,左额头也有鲜血。12、证人张某乙证言:自己开车到北门外靖淮路桥南端,看到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两个男的都持东西在打架,一个男子拿着钢管把子的斧头,另一个男的手中拿着钢管,两个人相互打斗,从路中间打到桥西边人行道上,女的手里没拿东西,一直是劝架的形式抢夺两个男的手中东西。13、被告人胡仁春供述:自己因和陆兴胜的妻子张某甲曾经长期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甲曾讲过要离婚和自己过,后来她又不干了,于是自己渐渐和张某甲以及她丈夫陆兴胜产生了矛盾。案发那天,自己从北街买了一把斧头,在北门城墙上看到陆兴胜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甲从北门出去,到了北门外大桥处,他们停下来,自己也就往那走,陆兴胜拿钢棍朝自己头上打,自己用左胳膊挡的,把自己左胳膊打断了,自己也拿斧头还手了,朝陆兴胜头上砍了两斧头,把他头砍伤了,当时就流血了。后来,双方被路人拉开了,有个路人打电话报警了。14、被告人陆兴胜供述:胡仁春与自己妻子张某甲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所以自己及妻子就和胡仁春产生了矛盾。胡仁春威逼自己妻子和自己离婚,还扬言不离婚要砍死自己和妻子,所以平时自己都带钢管防身。2016年4月4日下午4点多钟,自己骑摩托车带妻子张某甲从北门出去,胡仁春看到了就抄近道来追赶,在北门外广场的台阶处被他拦住了,当时自己车还没停好,胡仁春拿着钢柄斧头就来砍自己,砍到自己头上了,自己就拿起钢管和他打了起来,自己用钢管扫到他身上了,打的哪自己不知道,后来双方被人拉开了,过了一时自己晕倒在地上了。事后,胡仁春和自己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自己5000元,自己谅解了胡仁春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仁春、陆兴胜因不能正确处理双方的矛盾,而积怨成恨,彼此持械故意伤害对方,均致对方轻伤二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胡仁春认为自己不构成累犯的辩解意见,因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期自2008年1月27日至2011年10月26日,2010年10月21日其被假释,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仍然是2011年10月26日,而此次犯罪的时间是2016年4月4日,故其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胡仁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双方民事部分互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兴胜的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胡仁春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陆兴胜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仁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被告人陆兴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夏金廷
审 判 员 吴长娥
人民陪审员 张久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世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