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叶旭兴。被执行人李书真。被执行人张秀珍。申请执行人叶旭兴申请执行李书真、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旭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20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书真、张秀珍在金融无存款,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另案正在被执行人李书真、张秀珍位于柳江县穿山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