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6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房支行。
负责人:徐辉,系该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1602002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常春,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邱水莲,女,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房支行与被告华常春、邱水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被告华常春、邱水莲已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共计47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审 判 员 薛春娟代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