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7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上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00995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00995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290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郡峰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代理
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