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孔维政。
被执行人:陈家栋、陈联合、孔令梅、商兴吉。本院在执行孔维政诉陈家栋、陈联合、孔令梅、商兴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秀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