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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334号

孔维政与陈家栋、陈联合、孔令梅、商兴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维政,陈家栋,陈联合,孔令梅,商兴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孔维政。

被执行人:陈家栋、陈联合、孔令梅、商兴吉。本院在执行孔维政诉陈家栋、陈联合、孔令梅、商兴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秀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