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5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负责人夏冰。委托代理人刘承鑫,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长海,被告赵雪娟,被告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负责人李全武,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诉被告李长海、赵雪娟、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